星期四, 11月 17, 2005

台灣的五權憲法與三權分立

從2004總統大選看台灣的五權憲法與三權分立

1. 五權憲法的由來:國父孫中山先生以其民族、民權與民生之三民主義為本,融合古今中外所創建之憲政體制。乃取英美等先進民主國家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為模本,加入中國政治史中特有的監察與考試機能所化成的二權而成五權憲法。

2. 民主政治的精髓與意義:人民在政治(管理眾人之事)上的授權(在間接民主代議制度下,以投票方式選出政務官以領導常務官執政,並選出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加以監督),包括總統府與行政院施政之行政權、立法院監督行政權之立法權與司法院之仲裁上述二權間爭議的司法權。

3. 對治權的監督:立法院(國會)以立法權,透過預算的審核、施政的質詢與創修新舊法案等方式,監督總統(總統制)或行政院(內閣制)的行政權,讓施政方針與成果合乎民意而免於獨裁專政與濫權謀私。

4. 三權分立的真義: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仲裁者『司法權』,亦必須為民選,因與行政立法二權全力來源同等(皆源自於人民),乃有獨立、公正與客觀的仲裁二者紛爭之立場與能力。

5. 五權併為三權:將考試權併入行政權(考試旨在為國舉才,本為行政權之一)、監察權併入立法權(立法權之實質為監督行政權而存在,故監察亦為立法權之一)之中,使各權機能完備,以充分發揮其效力。

6. 三權皆由民選:即行政(總統)權不得提名大法官,以免有二權合一而坐大之虞(司法受制於行政,行政勢大壓制了立法),司法人員(法院判決與釋憲的大法官等)可加考資格考(行政與立法皆有常務官輔助,就任前受訓即可),以確保其法律之專業知識之充足。

7. 結論:考試權應併入行政權、監察權應併入立法權,五權憲法回歸三權分立,並永不合一的相互制衡,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並維持政治之強健運作。此政治三大模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相互連結互動,組成一部自動控制(運作、監控與此二者衝突時的選擇)的機器,以人民繳納的稅收為動力,量入為出,生產人民最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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